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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在互联网网站、app上储存、创造了大量的信息,通常来看,这些信息可区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用户在平台储存的昵称、头像等个人信息,归属用户还是企业所有?互联网发展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数字人权和用户人格权?8月2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共同主办的“科技发展背景下数字人权与用户人格自主权保护研讨会”在线上召开,来自全国高校、实务界的学者、专家围绕“用户的数字人权及用户的人格自主保护如何实现”展开探讨,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周鑫主持。
周鑫表示,伴随着平台用户的增长,数字世界中用户的数字人权,以及用户人格的自主保护也愈发引起外界重视。特别是社交平台之上,诸如用户的头像、昵称、好友关系等数据的认定,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权益如何平衡,也值得学界探讨。
周鑫介绍,近年来类似案例不断出现。2018年,就有淘宝诉安徽美景一案。杭州中院认为,网络运营者对原始数据的使用,应该受制于网络用户对其所提供的用户信息控制,而不能享有独立的权利,网络运营者只能依其与网络用户的约定,享有对原始网络数据使用权。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淘宝对于涉案原始数据享有的权益。2019年则有腾讯诉聚客通一案,后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做出判决。法院认为数据控制主体只能依附于用户的信息权益,与企业、用户约定享有原始数据有限使用权,使用他人控制的单一数据只要不违反合法、正当、必要、不过度,针对用户同意等原则,一般也不认定为是侵权行为。
而2021年又出现了抖音诉刷宝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微波公司作为抖音APP平台的经营者和用户信息的收集者,经用户同意享有其个人信息的使用权,并不享有该信息的所有权,刷宝APP经营者经过个人用户同意之后,在刷宝APP中使用其个人信息,既不会侵犯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又不会对微波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此外,近日抖音多闪与腾讯的相关诉讼也在天津滨海新区法院作出了公开的庭审。该案引发了外界对用户头像、昵称、好友关系等数据权益的新一次讨论。
而在国外也有类似案件。2014年在法国一则医疗数据案中,被法国竞争局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医疗数据收集分析的厂商,因拒绝将其主要的数据库开放给第三方软件客户而被处分。法国竞争局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家公司差别性数据使用措施限制了第三方软件的研发,也就是认为用户对于数据是拥有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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